“歐普”被侵權,一審二審敗訴,再審終勝訴獲賠300萬元?。ㄈ?/div>
2024-07-15   |   發布于:賽立信


‘歐普’照明公司歷經一審、二審敗訴后,終于迎來了再審的開庭審理。

這一次再審,對于歐普公司的重要不言而喻,因此,歐普公司也準備了更為充分的證據材料。

1有關于‘歐普’公司發展史,現今的龐大規模,在光源、燈具、照明控制等領域的市場地位。

2提交‘歐普’文字及圖的商標證明,曾榮獲“廣東省著名商標”以及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文件,擬證明自身品牌的知名度。

3提交有關‘華升’公司在在沃爾瑪、卜蜂蓮花、大潤發、華潤萬家等各大實體超市銷售,還在天貓、淘寶網、京東、阿里巴巴批發網等線上銷售營業額,擬證明其營業額高達數百萬元。

4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27號行政判決書,證明華升公司涉案商標“OUPUTE”已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法院維持了該無效決定,進一步證明華升公司惡意侵權等事實。

歐普公司再審中表示,華升公司主要生產、銷售燈具,與歐普公司為同一行業,且后者起源于廣東省,“歐普”商標在華升公司成立前就知名于廣東省乃至全國。華升公司明知歐普公司的“歐普”商標在燈等商品上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刻意模仿、復制“歐普”商標,在未獲得注冊的情況下,仍在燈等商品上使用“歐普特”的行為,明顯具有傍名牌的惡意。


華升公司則辯稱,自身并沒有侵權行為,涉案商標與‘歐普’的中文商標比較,二者在讀音、字形、含義及圖形的構圖、整體結構上,不相同、不近似。因而,歐普公司與華升公司所使用的商標標識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

且原一、二審判決認為,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足以將兩者相區分,故對歐普公司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歐普公司的全部請求。

最高院經過審理后認為:

01涉案商標的字體雖然有所不同,但由于其為純文字商標,其與歐普公司涉案商標對應的文字“歐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其未形成明顯有別于涉案商標的其他含義。

02且‘歐普’的注冊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只要一看到或者聽到這兩個商標,就會很容易聯想到歐普公司,其具有較強的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故其與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標識。

03因此,在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的情況下,華升公司的被訴標識與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從而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最高院還提到,原審法院過于強調涉案商標與被訴標識外形、字體的區別,而未能充分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對商標的近似及混淆可能性判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最終,最高院撤銷了原一審、二審判決,并判決華升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300萬元。


結論:

從一審、二審再到再審,歐普商標侵權案歷經數年,從一審、二審敗訴判決,到最后再審勝訴,可以看出,這起案件的重點一直都在相關商標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若是歐普公司從一審開始,便能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進行一場相關的市場調研,得出一份有關消費者對兩種商標是否會造成混淆的證據報告,或許便能早早的結束這一場長達數年之久的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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